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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流协会是由重庆物流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主管,经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现协会会员单位超过130家,副会长及以上单位30多家。为把市物流协会打造为对内团结和谐,有凝聚力,对外广泛协作,有竞争力,在物流10多个相关协会中代表性最强、最权威的协会,我会以建立新型组织架构,全面提升服务为核心目标,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进行了换届改组工作。
新一届协会组织架构按精简、高效的原则搭建。现由市政协副主席吴家农同志出任协会名誉会长,重庆中集物流公司刘永利同志任会长,焦飞同志负责协会秘书处工作。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最重要的执行团队,工作人员按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进行构建,以物流专业为主,后勤服务为辅,保障协会日常工作与运营。
新一届协会以满足会员企业需求为目标,为整个行业谋利益,提供全面服务。一是接受各级政府委托开展物流行业扶持政策、规划布局、相关课题等研究;二是举办重庆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重庆物流招商、物流资源及物流设备等会展;三是为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提供开展物流方案、物流效率评估、物流管理和项目咨询策划服务;四是开展物流行业培训、学术交流考察;五是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物流行业标准、质量标准,规范服务价格,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平等竞争。
 
 
重庆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物流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CQ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物流企业,与物流密切相关的工商企业,为物流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志于推动重庆物流发展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重庆市民政局对社会团体的各项规定,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会业务指导的要求,构建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组织架构,立足会员利益,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会内部凝聚力和外部竞争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物流企业与政府、工商企业的密切联系以及与外地物流企业的战略合作关系,提出、制定并落实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行业标准,推动重庆现代物流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18号9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各级政府委托,开展物流行业统计、普查、抽样调查,对物流枢纽、园区、基地的规划、建设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编制重庆市物流发展报告和重庆物流杂志,向政府反映物流行业发展环境、运行趋势、瓶颈制约,提出物流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二)接受各级政府委托,开展物流行业扶持政策、规划布局、相关课题等研究,物流用地、成本和效率、税收等论证,提出规划、消防、环保等行政审批等专项建议;开展商贸流通、装备制造、城市配送、农产品冷链、公共信息平台、工业园区等物流专项研究。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庆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物流行业标准、质量标准,实施行业准入制;规范港口、仓储、货运、装卸等服务价格;按有关行业标准开展物流质量认证和仓库、货代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平等竞争。
(五)举办重庆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重庆物流招商、物流资源及物流设备等会展,组织物流招投标,为各区县、物流园区(基地)提供招商引资服务。
(六)为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提供咨询策划服务,开展物流方案、物流效率评估等咨询,物流项目选址、征地等论证;协助物流企业争取客户和拓展业务;开展物流企业工商注册、金融、保险、劳务派遣和物流项目代办业务。
(七)组织年度全市先进物流企业和诚信物流企业评选。
(八)开展物流行业培训、企业内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物流经济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提高物流队伍素质。
(九)开展物流学术交流活动,探索新形势下工商企业自有物流和第三方物流的协调发展、供应链构建与管理、物流流程再造、物流规模化和专业化以及全程物流发展的实现路径。组织对外考察、学习和推介活动,建立与市外物流企业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企业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范围:
(一)在重庆市域内从事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配送、货代、物流信息以及物流增值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物流园区(基地)和中心。
(三)国内外物流企业驻渝办事机构或地区总部。
(四)为物流行业提供信息、软件、金融、担保、保险、咨询、媒体、法律、广告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
(五)处于供应链核心或与物流密切相关的工商企业。
(六)提供物流设备的生产和经销企业。
(七)有志于推动重庆物流发展的个人。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规、制度和物流政策,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根据第七、八条所列范围和条件逐一进行审核。
(三)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获得本会推介、宣传的权利。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物流行业信息和政策信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委托的事项。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退会程序:
(一)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且三年内不准再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法人负责制和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列体制。
(一)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团法人及秘书处组成。
(二)决策层由会长领导,作为执行层的秘书处由经会长委托授权的秘书长统领。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审议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审议本会内部规章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聘任经会长委托的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推动行业公益性事业。
(三)对本会有较大的人、财、物支持。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不良履历。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组织机构产生程序
(一)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经主管部门提名,按协会程序进行选举。
(二)本会常务理事、理事,经选举产生。
(三)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组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3年,其中: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会长外出或其他公务不能行使职权情况下,代会长行使职权。
(二)可主导设立本会专委会,报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三)可以召集会员研究物流专业领域的重大事项,并安排秘书处执行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负责按主管部门规范管理的要求,管理本会资产和秘书处人员,定期报告本会运行情况。
(七)负责本会收支平衡。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会计、出纳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聘用;所有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均不再聘用;聘用主管部门退休干部的,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8周岁。
第五章 财务、固定资产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对财务状况进行自查,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秘书长审核或审签——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销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支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一次性开支总额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经会长审批。
(三)一次性开支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由会长签字核支。
(四)课题研究、咨询、代办业务等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秘书长负责总体协调、督促和管理,不论收支金额大小,由秘书长审签。
第三十五条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及各种证件、执照、会计账目等资料统一由秘书长指派专人保管;本会公章、银行结算私章和财务专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浪费和资产流失;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固定资产由秘书长负责统一采购、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移交、捐赠等)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签。
第四十条 在职人员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和其他职务的,不得在本会领取报酬。有工作和工资关系的工勤人员在本会工作的,不得在本会领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绩效薪酬制。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事先送主管部门审核,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7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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